机电工程学院 诚信考试暖心提醒
l 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规定,在北京地区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中,有以下行为的考生,一律按违规处理。
Ø 违纪类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着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着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未构成作弊的行为(包括在规定时间之前翻阅试卷的;未按要求填写试卷代号;答题卡和答卷出现在其他考场试卷袋内;肆意撕毁、涂抹答卷,或破坏答题卡中信息点导致无法评卷等)。
Ø 作弊类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 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10、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11、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12、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13、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其他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有以上违规行为的考生,其成绩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考点学校按照校纪、校规进行纪律处理。
北京印刷学院关于2024年下半年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生注意事项的通知
北京地区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生违规处理规定
l 期末考试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严肃考风考纪,根据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席令第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主席令第 40 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令第 41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 )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Ø 01认定细则
考试违纪行为分为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和考试严重作弊三种。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反考场纪律行为:
(1)不按规定就座;
(2)不服从监考人员履行正当管理职责做出的安排;
(3)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 包括通讯设备、电子存储功能设备等)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5)开考后,不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
(6)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7)已起立交卷再改动试卷;
(8)考试结束监考人员收卷时不肯交卷;
(9)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在考场或走廊内喧哗;
(10)考试结束后将试题、试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11)其他违反考试纪律行为者。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作弊行为:
(1)开考后或考试结束时,发现座位的桌面上、桌内或其它能看到的地方有书籍、笔记、电子设备(含存储功能)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无论是否已经翻阅、抄录);
(2)开考后或考试结束时,发现座位的桌面上、桌内或其它能看到的地方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无论是否已经翻阅、抄录);
(3)开考后或考试结束时,在座位的桌面上桌内或其它能看到的地方发现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夹带 (无论是否已经翻阅、抄录);
(4)考试中互传纸条、传递信息、双方交换试卷(双方同样处理);
(5)考试中偷看他人试卷或有意让他人看试卷;
(6)考试中将一方试卷拿回抄录、被拿方没有看管好自己的试卷或明知试卷被拿不予制止者(双方同样处理) ;
(7)雷同卷者(双方同样处理) ;
(8)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9)隐匿不交或故意销毁作弊证据者;
(10)其他作弊行为者。
开卷考试时,(1)、(2)、(3)条除外。
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严重作弊行为:
(1)找人代考或冒名替考;
(2)组织作弊;
(3)多次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含一次违反考场纪律和一次作弊或两次作弊 );
(4)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5)其他严重作弊行为者。
Ø 02处理程序
违反考试纪律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1、违犯考场纪律的,视情节和本人态度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考试作弊的,视情节和本人态度给子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考试严重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参加国家、地方政府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全国性或者区域性考试,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除按照适用于该考试的规定予以处理外,同时适用本条规定予以处分。